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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改,调整监督管理职责,调整术语表述。
内容简介
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作出修改:(一)将第五条、第六条、第七条、第八条第二款、第十四条、第十六条、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、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三十五条第二款、第三十六条款、第三十八条、第四十二条第三款、第四十四条第三款、第四十七条、第四十八条第二款、第六十一条、第六十二条第二款、第六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七十五条第二款、第七十六条款、第七十七条款、第七十九条、第八十条款、第八十一条、第八十二条第二款、第八十三条、第八十四条第二款、第八十七条、第八十八条款、第九十五条、百零三条、百零四条、百零五条、百零六条、百零九条、百一十二条款、百一十三条、百一十四条、百一十五条款、百一十六条、百一十七条、百一十八条、百一十九条、百二十条第二款、百二十一条、百二十二条、百二十三条、百二十四条款、百二十五条、百二十六条、百三十条款、百三十一条款、百三十二条、百三十四条、百三十五条第三款、百四十条、百四十四条、百四十五条、百四十六条、百五十二条中的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”修改为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”。(二)删去第十四条、第十九条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、第三十二条、百零三条第二款、百零五条款、百零九条、百一十五条款、百一十六条、百一十八条第二款、百一十九条、百二十一条、百四十四条、百四十五条、百四十六条中的“质量监督”。(三)将第四十一条、百二十四条第三款、百二十六条第三款、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中的“质量监督”修改为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”。(四)将百一十条中的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、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”修改为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”。(五)将百二十一条第三款中的“环境保护”修改为“生态环境”。
出版方
法律出版社